
公告日期:2025-08-30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人。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其可以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并报备董秘办或董事会秘书确认。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联络人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天向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秘办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股东会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出售股权);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第(三)至第(四)项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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