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
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3)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7)没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九条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担保,应当在经董事会出席会议的人员2/3 以上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公司的全体股东应按照持股比例共同提供担保;也可由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匹配。在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由法务部人员或外聘律师会同财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中有关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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