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365 号
致: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林平发展”)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目 录 ...... 2
声 明 ...... 3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3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4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5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6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6
二十三、结论性法律意见 ...... 70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核查和验证计划,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并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互联网检索、查询和函证、计算等合理及必要的方式进行查验。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承诺:(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发行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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