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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入档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报备的义务。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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