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享有知情权、发
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通知全体股东、报告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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