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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6:22:43 股吧网页版
亚光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亚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
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有
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人员
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
项。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证券办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
等的权利,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四)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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