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
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
东会依《公司章程》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
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
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适用);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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