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北京市东城区 电话(Tel):
北三环东路 36 52213236/7
号环球贸易中 邮编(P.C):
心 B 座 11 层 100013
关于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数量及回购
价格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宜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2025]152 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邮编(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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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5]152 号
致: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津装备”)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七、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用释义沿用《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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