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论证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募投项目、
终止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恒兴新材重新论证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重新论证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8 号),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7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2,920.00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2,381.4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0,538.5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容诚验字[2023]230Z0227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公司的实际投资情况,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计划使用募集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号 资金金额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山东衡兴二期工程 全资子公司山 30,000.00 5,370.29
(8.45 万吨) 东衡兴
2 年产 10 万吨有机酸 全资子公司宁 40,000.00 14,500.44
及衍生产品项目 夏港兴、公司
3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20,000.00 20,006.80
合计 90,000.00 39,877.53
注: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超出计划投资金额 6.80 万元,系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
(三)募投项目的历次调整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根据“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 万吨)”、“年产 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两个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和公司经营发展布局,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中部分产线建设完成期限分别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和 2027 年
12 月,对部分产线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在部分项目中新增公司为实施主体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
2、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募投项目“年产 10 万吨有机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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