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相关债权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恒兴新材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相关债权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8 号),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7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2,920.00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2,381.4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0,538.5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容诚验字[2023]230Z0227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
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 万吨) 全资子公司山东衡兴 30,000.00
2 年产 10 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 全资子公司宁夏港 40,000.00
品项目 兴、公司
3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20,000.00
合计 90,000.00
鉴于行业竞争环境及市场需求变化,以及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程、公司发展
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调整后的项目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 万吨) 全资子公司山东衡兴 26,255.59
2 年产 10 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 全资子公司宁夏港 16,971.61
项目 兴、公司
3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20,000.00
4 10 万吨/年多碳醛醇酯等产品项 全资子公司宁夏港兴 23,772.80
目
5 研发及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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