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目 录
一、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第 1—2 页
二、2024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第 3—4 页
三、2024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第 5 页
四、附件......第 6—9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6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7 页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 8-9 页
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健审〔2025〕6-479 号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翔股份
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查了后附的联翔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附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联翔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联翔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联翔股份公司 2024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情况,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联翔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联翔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联翔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联翔股份公司 2024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6-479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6-479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6-479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倪春华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6-479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林雪蕾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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