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0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修订后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 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职权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 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 事会及相关事项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主要取消监事会设置,删除“监事”“监事会”相 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以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条款的表述进行整体修订及细节 完善。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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