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合称“占用方”)占用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占用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占用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占用方的资金;为占用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占用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等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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