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及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行为。
第二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特定股东减持,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附件3),并由董事会秘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