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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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48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48 号
致: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就本次重组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重字[2024]第 0003 号),并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出具了《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出
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32 号),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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