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133 号
致: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披露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335,0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4%,回购最高价格人民币 115.00 元/股,最低价格人民币 112.82 元/股,回购均价人民币 114.17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人民币 3,825.50 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披露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429,6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8%,回购最高价格人民币 130.00 元/股,最低价格人民币 112.50 元/股,回购均价人民币 124.50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人民币 5,348.96 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
份期限已届满,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47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0%,回购最高价格人民币 48.62 元/股,最低价格人民币 33.50 元/股,回购均价人民币43.08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人民币 2,029.12 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2024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拟将 2021 年回购方案和 2022 年回购方案的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即拟对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2021 年已回购的 335,066 股和 2022 年已回购的 429,642 股,
合计 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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