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四条 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第五条 现金分红比例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第六条 发放股票股利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七条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具备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 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 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 度向股东分配。
第九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十一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
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股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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