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出具担保函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对外担保,还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
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被担保人的最近一次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征信报告、担保的主债权合同、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财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司聘请的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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