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四条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职权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有权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六条公司股票上市后,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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