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工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对外报送资料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具体范围以《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为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以《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九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分公司或下属控股、参股
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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