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立航科技)第 02 号
2025 年 4 月 25 日
中国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
泰和泰中心 24—33F
24-33f, Tahota Center, No. 299 Longhe West Lane, Zhengxing Street
Tianfu New Area,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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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正 文...... 3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3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情况...... 6
三、结论性意见...... 7
第二部分 结 尾...... 9
一、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9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9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
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立航科技)第 02 号
致: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泰和泰”)接受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立航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本所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0月 13 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
“《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
事务所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调整回购价格及回
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
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书》”),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出具《泰
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二)》”)。
除本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二)》的内容仍然有效,其声明、假设以及相关词语释义,除非另有说明,均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进行申报或予以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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