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7
证券代码:603260 证券简称:合盛硅业 公告编号:2026-004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和《关于对罗立国、罗烨栋、张雅聪、高君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主要内容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化联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联营)、库车聚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煤业)应被认定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与开化联营、聚友煤业发生的交易均为关联交易。2022 年,你公司与开化联营的交易金额 77,159.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81%。2022—2024 年,你公司与
聚友煤业的交易金额分别为 24,547.76 万元、24,640.90 万元和 35,459.57 万元,
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21%、1.03%和 1.09%。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2 年 10 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
山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总投资约 70 亿元。2023 年 6 月,
你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项目总投资增加至约 110 亿元。上述投资金额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55%和 45.88%,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主要内容
“罗立国、罗烨栋、张雅聪、高君秋:
我局在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开化联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联营)、库车聚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煤业)应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开化联营、聚友煤业发生的交易均为关联交易。2022 年,公司与开化联营的交易金额 77,159.6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81%。2022—2024 年,公司与聚友煤业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24,547.76 万元、24,640.90 万元、35,459.5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21%、1.03%、1.09%。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罗立国、总经理罗烨栋、财务总监张雅聪、董事会秘书高君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2022 年 10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
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总投资约 70 亿元。2023 年 6 月,
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项目总投资增加至约 110 亿元。上述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55%和 45.88%,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罗立国、总经理罗烨栋、董事会秘书高君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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