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4
Jin Mao Law Firm
金 茂 律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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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致: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次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口头及书面证
言是发行人的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3、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仅就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验资、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会计、财务、审计验资、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书面确认或证明文件。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实施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实施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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