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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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并接受公司委托,委派谢瑞强律师、赵可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星期二)
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 年 1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宏和电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6)。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报备文件及附件。
2026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期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因部分董事工作安排,无法按期出
席会议,经公司慎重考虑,同意将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延期至 2026 年 2 月
12 日召开。
2026 年 1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宏和电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以下简称“《延期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已在本次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了公告并说明了延期的原因,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2026 年 2 月 12 日 13:30 时,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在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秀沿路 123 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毛嘉明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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