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强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作出投资决定,但日常经营所需且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
(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五)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权益投资。
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持有开放式基金或封闭式基金等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行为。权益投资主要指对外股权投资,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统称“对外投资公司”)的设立、投资、增资、减资、清算、解散。
第七条 公司对外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股东会、董事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公司应于期末对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八条 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对外投资的领导机构,负责对重大对外投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建立项目资料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做出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和投资融资部负责拟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计划及项目的筛选、评估,负责组织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或资产重组工作,对公司对外的股权投资、产权交易、财务性投资、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其中证券部负责权益性投资项目、投资融资部负责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相关工作,包括对外投资方案的投资效益评估、财务可行性论证与分析以及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及专项业务咨询。负责跟踪并监控对外投资方案的实施。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内审工作,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流程
第十六条 权益性投资项目,由证券部牵头,并会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等部门组成专题小组,对拟投资意向进行前期调研、论证,最后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议审议。
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项目,由投资部门牵头,并会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等部门组成专题小组,对拟投资意向进行前期调研、论证,最后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证券部和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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