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
等有关规定的相关标准界定。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有关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
司内部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视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对维护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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