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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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浙江
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单独持有 32.34%股份的股东五芳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6年 2 月 11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提请增加《关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除增加临时提案外,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3 日 14:30 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
街道木桥港路 677 号兴耀商务广场(五芳斋总部大楼)1 幢 323 室召开;网络投
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033,27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7296%。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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