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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6 18:19:50 股吧网页版
移远通信突遭飞利浦欧洲“狙击”:索赔4800万欧元,产品或面临召回销毁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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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移远通信(603236)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海牙地方法院的程序令,因专利侵权纠纷,荷兰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简称“飞利浦”或“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为部分被告。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公告,飞利浦(原告)针对两项标准必要专利(SEP)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原告主张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部分被告)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欧洲部分国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及使用实施了上述两项专利的蜂窝物联网模组产品,构成侵权。

  原告诉讼请求包括:1.永久禁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所涉专利生效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或使用涉诉产品);2.召回与销毁涉诉产品;3.请求被告对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具体金额由法院在后续程序中评估);

  4.提供案件所需必要信息;5.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与罚金(原告将两案的诉讼程序价值合计为4800万欧元)。

  移远通信表示,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业务均未受到重大影响。本次诉讼原告未列明具体赔偿金额,案件尚未审理,最终禁令是否获批及其具体适用范围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或执行结果为准。

  移远通信在公告中提及,飞利浦曾于2020年12月18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UMTS和LTE蜂窝通信模组及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发起337调查,并申请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公司及其他多家企业被列名为被申请人。

  根据ITC最终裁决结果,公司产品不涉及侵犯飞利浦公司专利权,并未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

  资料显示,移远通信主营业务是从事物联网领域无线通信模组及其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服务。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78.77亿元,同比增长34.96%;归母净利润7.33亿元,同比增长105.65%;扣非净利润6.94亿元,同比增长113.2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亿元,上年同期为3.07亿元。

  2025年12月26日,移远通信公告,定增计划完成,募资22亿元。实控人钱鹏鹤持股比例稀释至15.6%。

  该次发行均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募集资金将用于车载及5G模组扩产项目、AI算力模组及AI解决方案产业化项目、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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