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证券代码:603236 证券简称:移远通信 公告编号:2026-002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控
股子公司作为部分被告。
本次涉案金额:本次涉及两项标准必要专利(SEP)案件,原告并未在
诉状中明确索赔金额,将两案的诉讼程序价值合计为 4,800 万欧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原告未列明具体赔偿金
额,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
决、调解书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
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按照规则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移远通信”)于近日收到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海牙地方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程序令,因专利侵权纠纷,荷兰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或“原告”)向法院
提起诉讼,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Quectel IoT Technologies Pte. Ltd. , Acceleronix
B.V., Quectel Connectivity Solutions Doo Beograd, Quectel Research &
Development Center Europe Co. Doo Beograd-Novi Beograd)为部分被告。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飞利浦(原告)针对两项标准必要专利(SEP)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原告主张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部分被告)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欧洲部分国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及使用实施了上述两项专利的蜂窝物联网模组产品,构成侵权。
原告诉讼请求包括:1. 永久禁令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所涉专利生效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或使用涉诉产品);2. 召回与销毁涉诉产品;3.请求被告对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具体金额由法院在后续程序中评估);4. 提供案件所需必要信息;5. 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与罚金(原告将两案的诉讼程序价值合计为 4,800 万欧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飞利浦曾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
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 UMTS 和 LTE 蜂窝通信模组及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发起 337 调查,并申请 ITC 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公司及其他多家企业被列名为被申请人。根据 ITC 最终裁决结果,公司产品不涉及侵犯飞利浦公司专利权,并未违反《美国 1930 年关税法》第 337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公司开展 337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公司开展 337调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公司开展 337 调查的最终裁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本次案件为飞利浦以另外两项标准必要专利(SEP)为由发起的诉讼,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案件尚处于受理初期,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业务均未受到重大影响。本次诉讼原告未列明具体赔偿金额,案件尚未审理,最终禁令是否获批及其具体适用范围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密切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则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过去 12 个月内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
过去12个月内单笔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其涉案金
额合计 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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