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移远通信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
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
划》 权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 指 移远通信根据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相关
事项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 指 移远通信根据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
期权 关事项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
法律意见书 指 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移远通信”)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协议》,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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