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5-052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将某工程 5 万元保证金及与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38.5 万元尾款用
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前述款项不属于可置换的自筹资金,导致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将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少转后续支出 2595 万元,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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