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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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浙江奥翔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郑志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447,443,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3%。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6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47,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1,691,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4%。
中小投资者共 15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399,1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2%。
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4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8 《关于修订<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2.09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2.10 《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2.11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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