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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形(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及时报告。
(三)签订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和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关联交易:主要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为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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