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通过发行 H 股募集的资金管理按《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尽快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
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上,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
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使用具体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对外公告的文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按董事会批准的项目、内容、时间、金额调用专户存储的募集资金,没有董事会批准的具体计划,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在支用募集资金时,应取得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同时按公司财务支出审批、审核权限办理请款和结算手续。
公司财务部根据上述条件办理付款和结算,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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