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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0 19:16:00 股吧网页版
雪峰科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有要求的,同样适用。
第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证券法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交易事项重大信息和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本章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和关联交易涉及金额事项,均适用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按照重大信息报告流程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述的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报告,其他交易事项达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存贷款业务;

(七)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项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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