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下,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关于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请函》(附件 1)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关于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请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
见,填写《关于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的确认函》(附件 2),并于前述申请函中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申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关于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请函》《关于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上述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一)中涉及的自然人办理其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及解锁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监管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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