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科技创新工作有效支持业务发展要求,保障公司科技创新战略的有效执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科技创新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科研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监督年度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生产技术中心等相关工作部门负责做好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科技创新等相关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上述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等事项的相关资料;
(二)需提请委员会审议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部门的提案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并经召集人同意后召开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证券法务部、生产技术中心可列席战略委员会相关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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