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向董事会反馈并督促董事会改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内容;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案;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某一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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