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融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公司对外投融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融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差异,应依据更为严格的标准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严于本制度,公司应当及时修订。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对外投融资及资产处置时,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融资、资产处置的审查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融资与资产处置的审查和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争取风险的最低化、效益的最大化;
(三) 充分协商、科学论证、民主决策;
(四) 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从公司的长远发展出发,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融资、资产处置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行为:
(一) 对子公司投资、以联营或组建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二) 收购、出售股权、权益、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如购买股票和债券),租入或租出资产;
(三)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经营业务;
(四)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 债权、债务重组;
(六) 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七) 发行股票、配股、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八) 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融资、银行授信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融资与资产处置方式。
第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等管理制度另行规定,如果没有另行规定的,原则上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投融资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投资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投资建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的具体内容,
(三) 投资的方式、金额、安排;
(四) 项目的发展前景;
(五) 可行性分析;
(六) 预期效益分析。
第八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对外投资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应及时向公司总裁及董事会汇报。公司总裁、董事会认为该投资建议有价值时,应根据建议的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及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对该投资建议履行审查程序。
第九条 相应的对外投资决策部门在对其决策权限内的对外投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财务部或其他部门对建议的投资项目编制具体的项目投资方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全面预算及财务状况,提交年度融资计划,并逐层提交分管领导、总裁、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年度融资规模、途径和资金用途;
(二) 年度偿债计划;
(三) 年度融资计划与资金来源;
(四) 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范的融资行为包括公司发行股票、配股及债券,以及公司与金融机构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主体进行借贷活动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制公司发行股票、配股或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等相关业务,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前述贷款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跟踪检查贷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融资款项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按决策权限向总裁、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整改、完善。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负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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