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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20:05:04 股吧网页版
菲林格尔: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
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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