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审核、沟通及协调。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非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由公司审计人员负责,公司审计人员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联络人员,董秘办负责协调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贵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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