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9 20:05:04 股吧网页版
菲林格尔: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总经理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称总裁相对应。
第四条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总经理在执行业务范围内,是公司具体行政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本细则是总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班子及任期

第六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除总经理外,其余各职位通称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八条以上职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由总经理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职责,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九)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公司在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第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总经理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签署经济合同或合同性文件;

(九)按照公司发展需要,在董事会确定范围内处置对外投资、资金运用、资产处置的权限为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并按照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实施,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的事项应报董事会批准;

(十)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