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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6:04:44 股吧网页版
爱丽家居: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施行。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工作,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信披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信披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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