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七条 经理人员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经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九条 经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和其他职务。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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