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YANGM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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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4-6272 4297 传真:0574-6271 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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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并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30,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 88 号公司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持股数共计122,69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087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5 名,代表股份共计 2,35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8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
1、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7、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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