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部分 引言......7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7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9
第二部分 正文......11
一、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双方的主体资格......11
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14
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相关协议......24
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批准与授权......25
五、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实质条件......27
六、镇洋发展的业务与合规经营......30
七、镇洋发展的主要财产......35
八、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处理......45
九、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47
十、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职工安置......49
十一、镇洋发展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50
十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信息披露与内幕信息管理......50
十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中介机构及其资质......52
十四、结论意见......53
第三部分 签署页......55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被合并方、 指 浙 江 镇 洋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A 股 股 票 代 码 :
被吸收合并 603213.SH)
方、镇洋发
展、公司
合并方、吸 指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H 股股票代码:
收合并方、 00576.HK)
浙江沪杭甬
存续公司 指 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完成后的浙江沪杭甬
镇洋有限 指 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之前身
众利化工 指 宁波市镇海众利化工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全资子公司
高翔化工 指 台州市高翔化工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控股子公司
交通集团 指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
海江投资 指 宁波市镇海区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股东
德联科技 指 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股东
汇海合伙 指 宁波汇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镇洋发展股
东
海江合伙 指 宁波海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镇洋发展股
东
香港浙经 指 香港浙经有限公司,交通集团全资子公司
本次换股吸 指 浙江沪杭甬通过向镇洋发展的全体 A 股换股股东发行 A
收合并、本 股股票方式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的交易行为,合并完成
次 吸 收 合 后,镇洋发展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
并、本次合 司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将承继及承接镇洋发展的全部
并、本次交 资产、负债、业务、合同、资质、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
易 义务。同时,浙江沪杭甬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
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定价基准日指 镇洋发展召开的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