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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31 01:19:43 股吧网页版
镇洋发展: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部分 引言......7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7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9
第二部分 正文......11

一、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双方的主体资格......11

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14

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相关协议......24

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批准与授权......25

五、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实质条件......27

六、镇洋发展的业务与合规经营......30

七、镇洋发展的主要财产......35

八、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处理......45

九、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47

十、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职工安置......49

十一、镇洋发展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50

十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信息披露与内幕信息管理......50

十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中介机构及其资质......52

十四、结论意见......53
第三部分 签署页......55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被合并方、 指 浙 江 镇 洋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A 股 股 票 代 码 :
被吸收合并 603213.SH)

方、镇洋发
展、公司

合并方、吸 指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H 股股票代码:
收合并方、 00576.HK)

浙江沪杭甬

存续公司 指 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完成后的浙江沪杭甬

镇洋有限 指 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之前身

众利化工 指 宁波市镇海众利化工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全资子公司

高翔化工 指 台州市高翔化工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控股子公司

交通集团 指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

海江投资 指 宁波市镇海区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股东

德联科技 指 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股东

汇海合伙 指 宁波汇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镇洋发展股


海江合伙 指 宁波海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镇洋发展股


香港浙经 指 香港浙经有限公司,交通集团全资子公司

本次换股吸 指 浙江沪杭甬通过向镇洋发展的全体 A 股换股股东发行 A
收合并、本 股股票方式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的交易行为,合并完成
次 吸 收 合 后,镇洋发展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
并、本次合 司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将承继及承接镇洋发展的全部
并、本次交 资产、负债、业务、合同、资质、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
易 义务。同时,浙江沪杭甬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
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定价基准日指 镇洋发展召开的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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