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
之
估值报告
被合并方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一月
声 明
一、本报告分析对象为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公司”)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
展”),相关资料来源于公开信息。
二、本报告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供镇洋发展董事会参考。本报告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建议、推荐或补偿。
三、本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及其对结论的影响。
四、就报告中所涉及的公开信息,本报告不构成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当性的任何保证。
五、本报告未对合并双方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未对交易双方未来任何策略性、商业性决策或发展前景发表任何意见、预测和保证,亦未对其他任何事项发表意见。本报告以报告内所载日期的财务状况、经济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其它情况为基础,因此随时可能变化。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买入、卖出和持有)可能产生的风险或损失,中国银河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在形成本报告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任何特定投资者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纳税状况、风险偏好或个体情况。由于不同的投资者有不同的投资目的和组合,如需要具体的建议,投资者应及时就其投资组合咨询其各自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税务顾问或其它专业顾问。
七、中国银河证券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中国银河证券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本报告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报告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中国银河证券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八、本报告仅供浙江沪杭甬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对于本报告的结论,需结合本报告以及本次交易的其他披露文件的整体内容一并进行考虑。中国银河证券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九、除非本报告中另有定义,本报告中所使用的术语简称应具有《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对该等术语所规定的含义。
十、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下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一章 背景情况介绍
一、 交易双方概况
浙江沪杭甬是一家 H 股上市公司,浙江沪杭甬主要业务包括经营及管理高速公路,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和证券自营买卖。公司所辖高速公路为经营性高速公路,包括沪杭甬高速公路、上三高速公路和甬金高速公路金华段等多条浙江省内重要路产。截至 2024 年底,公司高速公路营运里程合计 1,142.73 公里,其中浙江省内 1,061 公里,占浙江省高速公路总里程的比重约为 20%。公司证券业务运营主体为浙商证券。浙商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浙商证券本部主营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等;资产管理业务由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浙江沪杭甬总股本为
6,038,114,642 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通集团直接持有浙江沪杭甬4,014,778,800 股内资股,直接持股比例为 66.49%,并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香港
浙经间接持 72,471,195 股 H 股,间接持股比例为 1.20%,合计持股比例为 67.69%。
镇洋发展是一家 A 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氯碱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采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零极距离子膜法盐水电解工艺生产烧碱,联产出氯气、氢气,并以此为基础发展自身的碱、氯、氢三大产品链,具体包括氯碱类产品、甲基异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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