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 江 镇 洋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被投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委派或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种方式对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子公司。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派出人员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研究确定。
第七条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的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就其作为大股东派驻代表对子公司开展协调、监督工作,每季度向公司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公司管理层按公司考核制度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程序对其予以更换。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报备存档。
第十一条 规范子公司公司治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为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指导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规范运行,对子公司提交“三会”的材料进行初审,定期对“三会”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检查;
(二)指导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风险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指导督促子公司按规定及时上报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协助子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子公司在董事会召开前应当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相关部门、相关分管领导、总经理会签,审核同意后正式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
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体系,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
第十五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管理层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第十六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协助子公司解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必要时提供相关支持。
第十八条 子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按照公司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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