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纪检审计部(综合监督部)(以下简称“纪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 纪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纪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和纪检人员;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纪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拟讨论纪审部负责人提名、任免事项的,应当充分披露纪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知识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
(四)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不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志,不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公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纪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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