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管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于董事人选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对董事、管理层的需求情况;
(二)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人才情况;
(三)董事、高管人员初选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五)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管理层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任职期限和薪酬、对其考核情况,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及考评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次会议召开前三天应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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